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筑〔2019〕352号
市市政安全质量监督站、市安监站,各区住建局、市空港委规划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业务银行:
为贯彻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单位《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具体要求,现就我市房建市政工程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通过后,核验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网上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通过并取得工程编码后,我市市政安全质量监督站,市安监站,各区住建局、市空港委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单位)现场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核验项目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如下:
(一)核验现场管理条件
具体负责项目现场监督的监督员,应到现场核查项目进行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所需的身份证阅读器、门禁设施、考勤机(需具有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功能)等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并工作正常。
同时对施工单位现场实名制考勤的监督管理进行核查,施工区与生活区应通过实名制考勤闸机进行明确分隔,凡进入施工区的均应进行实名制考勤。
(二)核验“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核查表”。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等单位按要求在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开通项目相关负责人账号及工人工资分账专用账户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附件操作指引,登录信息平台打印“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核查表”,对照进行逐一自查,提交项目监督单位复核满足要求后,给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项目监督单位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各项目监督单位应按照本文第一点要求对所监管项目做好全面核查工作,尤其做好2019年春节后项目复工的核查工作,不满足要求的不应批准复工。
复工项目可暂使用原考勤机进行考勤,鼓励复工项目使用具有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功能的考勤机进行考勤。
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在2019年3月初通过平台数据抽检及现场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区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
五、本文中有关市政工程要求,在我市机构改革到位后,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要求为准,机构改革期间,暂按此文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