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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8127号)、《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的改革工作部署,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加快项目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专家组织流程

  改变原来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的做法,在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工程特点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由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审查组出具审查意见。

  二、推行程序性审查和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取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意见后,可向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家审查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批复。

  专家组审查结论为“通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办理批复。

  专家组审查结论为“修改”的,建设单位作出按限期修改到位的承诺并公示后(承诺书样式详见附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前办理批复,审图机构可以受理该项目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办结前,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可行性报告修改到位,并经原审查专家组书面确认达到“通过”要求。

  专家组审查结论为“复审”的,应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查。

  三、规范审查行为

  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审查。组织召开审查会前,应当先将设计文件送专家审阅,保证专家审阅时间。专家应独立完成审查,并在专家审查会前书面提出其本人的审查意见,明确审查结论。专家审查会应当保证各审查专家、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在综合所有意见后,形成专家审查组意见,各审查专家签字确认。各专家本人的书面审查意见作为专家审查组意见的附件材料。

  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择便利相关单位参加审查的会议地点,并提前3天以书面或其他方式知会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派人到审查会现场监督。

  四、完善专家审查服务机制

  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当完善服务、资料归档机制和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公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信息、专家审查意见等材料,以及为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数据对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网站核实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审查信息。

  五、严格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审图机构严格落实审图工作,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确保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专家审查意见完善施工图设计,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对高度超过200米等审图难度大的项目,审图机构应当联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共同完成审图工作。

  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专家审查意见的,审图机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未取得原审查专家组结论为“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或者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

  本通知自201912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告知承诺书、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审查服务指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0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