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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一)背景

  2009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在全国率先实行施工企业类别的诚信综合评价制度,后续建立起包含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砂浆、检测等企业类别在内的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实施以来,诚信综合评价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诚信综合体系实施近10年,也暴露了一些缺陷,一是受信息采集能力所限,信用信息收集不够细,偏重企业信息,对从业人员信息收集不足,对较为隐密的建筑活动要素信息收集更为薄弱,对建筑主体实际表现的反馈仍有偏差;二是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评价长期发展不起来,政府主管部门长期承担本应由信用市场承担的职能。因此信用监管主要依赖诚信综合评价,缺少系统的专门的信用管理制度的问题需要有所改变。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在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监管体制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加突显。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告)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5.《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440号)

  (三)目的和必要性

  1.《办法》是落实《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的具体要求。

  《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要求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等。制定《办法》,是落实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规划的要求,对提升建筑行业信用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办法》是转变管理模式,满足建筑市场管理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的信用监管主要是采用诚信综合评价的做法,散见于针对各类别企业特点制定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或者通知,尚未有专门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随着信用管理思路的发展,原有做法已经难以满足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需要。制定《办法》,能够满足建筑市场管理需要,也能顺应信用管理发展思路,切实搭建更宏观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

  3.《办法》是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国家积极部署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放出活力”,“服出便利”,简政放权的同时需要加快管理模式的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出水平”。而信用监管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正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部分事项,也对审批条件进行了精简,需要建立与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信用监管无疑是主要内容之一。

  二、《办法》主要内容构成

  《办法》共三十二条,从制定依据、使用范围、职责分工、管理原则、信用信息分类及定义、记录采集途径,信用档案、公示期限、信用修复、预警警示、信用风险提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异议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至九条是《办法》的总括性和原则性规定。第一至九条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职责分工、共享要求、管理原则、行业指导等。其中,立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职能,明确了建设活动的范围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执业行为及其他工程建设环节在内的活动;明确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采集、认定、记录、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市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二)第十至十八条是《办法》关于信用信息分类、定义、记录采集、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后续针对不同种类信用信息如何记录、采集、公示等进行了规定。

  (三)第十九至二十九条主要是《办法》关于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创新性地提出预警警示机制和信用风险提示机制,着重从资质办理、审批办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了黑名单主体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失信惩戒措施。

  (四)第三十至三十二条是《办法》关于信用信息异议、监督责任和生效时间的规定。

  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解决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方面政策性文件缺位的问题。

  (二)理顺原来单类建筑市场主体分散监管的现状,形成统一的管理思路,明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录、公开、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奠定基础,为简化事前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制度性保障。

  (四)整合原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数据,构建统一监管的平台,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化体系建设。

  四、《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管理对象层面,《办法》更为全面地覆盖了建筑市场主体各类别主体,尤其是明确将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工人等相关人员都作为信用管理对象,弥补了此前只注重法人单位的管理,欠缺对个人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二)信用信息分类方面,《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了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分类,很好地解决了以往优良行为只局限于表彰奖励信息、不良行为只局限于行政处罚信息的问题,是更为全面的分类方式。

  (三)预防信用问题方面,《办法》创新型地提出预警警示机制,对于建筑市场主体应当履行规定义务到期尚未履行的,进行预警警示,并告知监管责任人、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关注。如果建筑市场主体对预警警示信息漠视不理或者处置不力,将可能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的信息,此机制还能对市场上长期不响应管理部门要求的“僵尸”状态予以有效处理。

  (四)信用风险提示方面,《办法》列明了建筑市场主体存在的在信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情况,例如因行政处罚或者违反信用承诺被依法暂停投标资格的、因资质核查不合格被依法暂停承接工程的、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的、负有责任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正在接受调查的、建筑市场主体1年内对同一事项的预警警示存在两次以上未及时响应的等,使得市场主体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能获得更为全面的风险信息,作出较为合适的预判。

  (五)失信惩戒方面,《办法》着重从依法限制办理资质、限制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等方面规定,切中经营业绩的要害,加强震慑力,使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更有力的支撑。《办法》还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对建设单位失信的,取消其在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中的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