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市〔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