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穗建筑〔2021〕4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委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0号)规定,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为本年度通过重组分立方式将资质跨省迁入我市的企业,具体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详见《14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清单》(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专项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专项核查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
各有关企业应对照《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企业应于2021年10月8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资料等一并整理以书面的形式报核查部门,具体详见《核查清单》标明的核查部门。
(二)专项核查阶段(2021年10月9日至11月10日)
我局将组织区住建局和市建管服务中心等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等形式进行专项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按规定撤回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专项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各区住建局和市建管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12月15日前将最终专项核查情况报我局。市建管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各区住建局开展专项核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区住建局反馈的核查情况,形成14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情况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我局。
附件:141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联系人:钟丽娴,联系电话:3225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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